展览4.48
根据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条
以下是俄亥俄州皇冠体育-皇冠体育斯公司(Cleveland-Cliffs Inc.,简称“公司”)普通股(每股票面价值0.125美元)条款和规定的摘要,并参考公司章程和规章(在此参考并作为公司最近提交给皇冠体育官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的10-K表格年度报告的附件)以及俄亥俄州法律的适用条款进行限定。
普通股
公司已授权发行6亿股普通股。普通股持有人在股东有权投票的所有事项上,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并在适当通知后,在董事选举中享有累积表决权。普通股没有任何优先购买权,不受赎回约束,也没有任何偿债基金的利益。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公司董事不时从其合法可用资金中宣布的股息。获得股息的权利取决于授予公司已发行或未来可能发行的其他类别证券的优先权。在公司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在付清公司全部债务并满足公司已拥有或未来可能拥有的其他类别证券持有人可能拥有的股息和清算优先权后,分享公司剩余的任何资产。
优先股
公司已授权发行3,000,000股无面值的A类系列优先股(“A类优先股”)和4,000,000股无面值的B类系列优先股(“B类优先股”,与A类优先股统称为“优先股”),其中583,273股被指定为“B系列参与可赎回优先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可在无需股东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发行最多3,000,000股A类优先股和最多4,000,000股B类优先股,在每种情况下,其权利和限制均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但须以当时已发行的适用类别优先股的任何股份为限。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公司股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优先股的发行可能会推迟、推迟或阻止控制权的变更,并使撤除现任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公司清算或解散,优先股还可能减少可分配给普通股持有人的收益和资产数量,还可能限制或限制普通股持有人的股息支付。
B系列参与可赎回优先股
在本公司的任何自愿或非自愿清算、解散或清盘事务以及涉及本公司的某些破产事件中,B轮参与可赎回优先股在股息权利和资产分配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B系列参与可赎回优先股的每股股份使其持有人有权获得普通股上宣布的所有股息每股总额的倍数,最初等于100(根据某些反稀释调整,“适用倍数”)。此外,自B系列参与可赎回优先股发行日期的24个月周年日起(“24个月周年日”),每位B系列参与可赎回优先股的持有人
优先股有权获得现金股息(“额外股息”),每日按每年10%的初始利率累积和复利,其金额为(i)适用倍数(当时有效)乘以截至24个月周年日前交易日的连续20个交易日的普通股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以及(ii) B系列参与可赎回优先股累计未付股息金额在24个月纪念日之后的每个6个月结束时,该比率将以每年2%的速度增长,但不包括24个月纪念日(如有)。额外股息将在公司董事会宣布时按季度分期支付。
系列B参与可赎回优先股是可赎回,在全部或部分,在公司的选择在任何时间,从时间到时间和日期后180天签发日期后以赎回价格等于每股适用多个实际上*普通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连续20个交易日在交易日结束之前立即赎回的日期固定,加上累积及未付股息至赎回日,但不包括赎回日。
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B系列参与可赎回优先股将被强制赎回,每股赎回价格等于适用倍数,然后有效乘以普通股在构成该等控制权变更的交易截止日期前的交易日结束的连续20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此外,根据B系列参与可赎回优先股的条款,除非B系列参与可赎回优先股在合并或合并后仍未发行,被交换为具有基本相同条款的新优先股,或在合并或合并结束时被赎回,否则公司不得与其他实体进行任何合并或合并。
除上述规定外,B系列参与型可赎回优先股受公司章程中规定的B类优先股明确条款的约束,但B系列参与型可赎回优先股的持有人,以其身份,无权与当时已发行的其他系列B类优先股(如有)单独投票。在公司未按公司章程规定支付股息的情况下,选举公司的额外董事。
俄亥俄州控股权收购法规
《俄亥俄州控股权收购法》要求,任何人若想直接或间接收购该公司的股份,必须事先获得该公司股东的授权,从而使收购方有权行使或指导行使该公司在董事选举中20%或以上的投票权,或超过指定的其他投票权百分比。如果收购人提议进行这样的收购,此人必须向公司提交一份声明,除其他事项外,披露该人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数量,拟议收购可能产生的投票权范围以及收购人的身份。在收到该声明后10天内,公司必须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对拟议的收购进行表决。收购方可完成拟议的收购,前提是收购须获得在会议上所代表的董事选举中有权投票的所有股份(不包括所有“相关股份”的投票权)至少多数投票权的持有人的赞成票。感兴趣的股份包括收购人持有的任何股份,公司雇员的高级职员和董事以及某些其他人持有的股份,包括通常被称为套利者的许多持有人。《俄亥俄州控股股份收购法规》不适用于公司,如果其公司章程或规章制度规定该法规不适用于
公司。本公司的章程和规章均未包含退出本章程的规定。
俄亥俄州利害关系人法规
《俄亥俄州修订法典》第1704章禁止某些公司在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与“利害关系股东”进行“第1704章交易”,除非,除其他外:
•
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不受法规约束(公司并未作出此项选择);或
•
公司董事会批准第1704章规定的交易或在获得股份之前收购股份。
在三年的暂停期之后,公司可能无法完成第1704章的交易,除非,除其他事项外,它是由至少三分之二的投票权的股东在选举董事和大多数有表决权的股份的持有人的肯定投票批准的,不包括利益股东或利益股东的关联公司或关联公司实益拥有的所有股份。或者股东获得一定的最低对价。第1704章的交易包括某些合并、资产出售、合并、合并以及涉及利益相关者的多数股权收购。除有限例外情况外,利益相关股东的定义包括:任何人,连同附属公司和联属公司,是公司足够数量股份的实益拥有人,在考虑到该人当时未发行的所有实益拥有人股份后,该人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起,行使或指导行使10%或更多的董事选举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