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5月9日召开的Cleveland-Cliffs Inc董事会议上,根据《俄亥俄州修订法典》第1701.70(B)(9)和(B)(10)条,董事会通过了以下决议:
解决:根据《俄亥俄州修订法典》第1701.70(B)(9)和(10)条,董事特此通过对章程第4条A(1)部分之前的部分的修订,将每份已发行和未发行的授权普通股更改为两股普通股,(2)按比例将授权普通股数量从56,000,000股增加到112,000,000股,(3)将已发行和未发行普通股的票面价值从每股0.50美元降至每股0.25美元,以防止因股票分割而增加已发行普通股的总票面价值,以便经修订的第四条上述部分应全文如下:
“第四:本公司被授权发行的最高股票数量为1.19亿(1.19亿)股,包括以下内容:
(a)三百万(3,000,000)股无票面价值的a类连续优先股(“a类优先股”);
(b)四百万(4,000,000)股无票面价值的b类连续优先股(“b类优先股”);和
(c) 1.12亿(1.12亿)股普通股,票面价值每股0.25美元(“普通股”)。
在本修正案生效之日营业结束时已发行或未发行的每股普通股应自动转换为两股普通股。在本修正案生效后,在本修正案生效前代表普通股的每张证书应在本修正案生效后继续代表相同数量的普通股。并在此后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在本修正案生效之日营业结束时,向每位普通股记录持有人分发一份关于向该等持有人发行额外普通股的通知,该等额外普通股将以入账形式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