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10 (aa)
CLEVELAND-CLIFFS公司
修正案
来
限制性股份协议
为
约翰·s·布林佐
本修正案由Cleveland-Cliffs Inc(下称“本公司”)于下述日期签署;
给:
鉴于,公司制定了1992年股权激励计划(“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通过在不同时间与某些合格员工签订限制性股份协议,向这些员工授予普通股;和
鉴于,作为本计划的一部分,公司与John S. Brinzo签订了各种限制性股份协议(“Brinzo限制性股份协议”);和
鉴于,公司保留根据此类限制性股份协议第2条放弃任何限制性股份协议项下授予的适用普通股限制的权利,并自2006年9月1日起修订了Brinzo限制性股份协议,以放弃对此类Brinzo限制性股份协议项下授予的普通股的某些限制;和
鉴于,公司希望修订自2007年5月9日起生效的Brinzo限制性股份协议,以规定该等限制将于2007年5月9日失效;
因此,根据限制性股份协议第2条,现对Brinzo的限制性股份协议第2条进行修改,自2007年5月9日起生效,删除该条的最后一句话,并用新的一句话代替,内容如下:
“根据前一句,对受让人出售或转让本协议项下授予的股票的所有限制,在仍然适用的范围内,将于2007年5月9日失效。”
兹此证明,本公司已于2007年5月17日由其正式授权的适当管理人员签署了本修正案。
CLEVELAND-CLIFFS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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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
/s/约瑟夫·a·卡拉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