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10 (aa)

CLEVELAND-CLIFFS公司

修正案

限制性股份协议

约翰·s·布林佐

本修正案由Cleveland-Cliffs Inc(下称“本公司”)于下述日期签署;

给:

鉴于,公司制定了1992年股权激励计划(“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通过在不同时间与某些合格员工签订限制性股份协议,向这些员工授予普通股;和

鉴于,作为本计划的一部分,公司与John S. Brinzo签订了各种限制性股份协议(“Brinzo限制性股份协议”);和

鉴于,公司保留根据此类限制性股份协议第2条放弃任何限制性股份协议项下授予的适用普通股限制的权利,并自2006年9月1日起修订了Brinzo限制性股份协议,以放弃对此类Brinzo限制性股份协议项下授予的普通股的某些限制;和


鉴于,公司希望修订自2007年5月9日起生效的Brinzo限制性股份协议,以规定该等限制将于2007年5月9日失效;

因此,根据限制性股份协议第2条,现对Brinzo的限制性股份协议第2条进行修改,自2007年5月9日起生效,删除该条的最后一句话,并用新的一句话代替,内容如下:

“根据前一句,对受让人出售或转让本协议项下授予的股票的所有限制,在仍然适用的范围内,将于2007年5月9日失效。”

兹此证明,本公司已于2007年5月17日由其正式授权的适当管理人员签署了本修正案。

 

CLEVELAND-CLIFFS公司

由:

 

/s/约瑟夫·a·卡拉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