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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VELAND-CLIFFS公司

修正案

限制性股份协议

约翰·s·布林佐

本修正案由Cleveland-Cliffs Inc(下称“本公司”)于下述日期签署;

给:

鉴于,Cleveland Cliffs Inc(下称“公司”)制定了1992年股权激励计划(下称“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通过在不同时间与某些合格员工签订限制性股份协议,向这些员工授予普通股;和

鉴于,作为本计划的一部分,公司与John S. Brinzo签订了各种限制性股份协议(“Brinzo限制性股份协议”);和

鉴于,公司保留根据限制性股份协议第2条放弃任何限制性股份协议项下授予的适用于普通股的限制的权利;和

鉴于,公司希望修改自2006年9月1日起生效的Brinzo限制性股份协议,以放弃根据该Brinzo限制性股份协议授予的普通股的某些限制;

 


因此,根据限制性股份协议第2条,现对Brinzo的限制性股份协议第2条进行修改,自2006年9月1日起生效,在该条款的末尾增加新的一句话,内容如下:

“根据之前的判决,自2006年9月1日起生效,对受让人出售或转让本协议项下授予的股票的所有限制,在仍然适用的范围内,将于公司2007年5月股东大会之后的第二天失效,前提是受让人在该日期之前仍是公司董事会的非雇员主席,并且受让人也应在该日期之前从董事会退休。”

兹此证明,本公司已于2006年9月18日由其正式授权的适当管理人员签署了本修正案。

 

CLEVELAND-CLIFFS公司

由:

 

/s/约瑟夫·a·卡拉巴